(2002)北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常雪英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新刚;常雪英;姚新国;姚新红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北执字第569号 申请执行人姚新刚,男,196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常雪英,女,1949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姚新国,男,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姚新红,女,1975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北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2001)安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常雪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雪英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