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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被上诉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本案原告肖某与被告姚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姚某的过错导致其在监狱服刑多年,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无和好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判决: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宣判后,姚某不服,以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上诉人服刑期满后渴盼有个完整的家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肖某与姚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姚鹏,××××年××月××日生一男孩姚东,现均已成年。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1989年被告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外逃,199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现肖某以双方婚后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姚某离婚。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多年,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审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姚某称其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