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XX立),农民。上诉人武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武某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武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武某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武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