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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安××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公司,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92号申请人深圳市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毛某某。申请人深圳市安××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D271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安××公司认为,毛某某系擅自离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决。毛某某口头答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决正确,请求驳回深圳市安××公司的请求。本院认为,因毛某某属工伤员工,且深圳市安××公司未足额支付毛某某工资,毛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委以上述规定为由支持毛某某工资差额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该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故深圳市安××公司以本案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安××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安××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