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为吉与毛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为吉;毛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苏为吉,城街道龟山村龟山1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春英,浦镇江家村芦岙路120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吉与被告毛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为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苏为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