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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娟与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娟,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监字第13号原审原告:赵娟。原审被告: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214号。法定代表人:徐明立,执行董事。原审原告赵娟与原审被告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转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碑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