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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穆景山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穆景山,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恒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太乙路。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炳哲,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景山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景山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景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景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景山负担。(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