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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柏林与黄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林,黄月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柏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金岭村48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祝清,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黄月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盛厚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林与被告黄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柏林以被告付清货款,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林撤回对被告黄月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依法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张柏林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