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柏林与黄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林,黄月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柏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金岭村48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祝清,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黄月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盛厚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林与被告黄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柏林以被告付清货款,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林撤回对被告黄月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依法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张柏林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