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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玉中与王跃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中,王跃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57号原告秦玉中,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西北菜园一胡同1号。被告王跃升,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溪田东巷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中与被告王跃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中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