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玉中与王跃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中,王跃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57号原告秦玉中,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西北菜园一胡同1号。被告王跃升,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溪田东巷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中与被告王跃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中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