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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万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郑达钢、金崇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万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达钢,金崇海,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金灵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923号原告:台州市万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西太和路(东港物流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尹利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达钢,市杜桥镇肯步村2-87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11287099。被告:金崇海,杜桥镇金星村2-34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506028714。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蟹山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0628-x。法定代表人:郑邦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灵健,市杜桥镇杜川路62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万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达钢、金崇海、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金灵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万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万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万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