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郭森诉长安银行中滩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郭森,男,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委托代理人赵安居,男。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滩路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中滩路。代表人王佳鑫,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森诉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滩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森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森���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