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灞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羿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羿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羿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羿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羿某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羿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晓葆二0一0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孟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