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宁火与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宁火,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俞宁火,市广丰县沙田镇溪头村俞家3号。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法定代表人:柯功名,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宁火诉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宁火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宁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