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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6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增美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施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增美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施少英,施小玲,施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0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王井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烈,系原告单位风险经理。被告义乌市增美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银海路1215号。法定代表人施少英。被告施少英,城街道赵宅三街20号。被告施小玲,稠城街道桥西街13号。被告施小娟,稠城街道桥西街13幢2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增美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施少英、施小玲、施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小娟在义乌农村合作银行1107071101002015687、10×××78帐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