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越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立君与绍兴袍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君,绍兴袍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金立君,市越城区天光桥4幢单元101室。被告:绍兴袍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业区中兴大道康宁路口。法定代表人:王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君与被告绍兴袍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立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