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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立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立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238号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赵立民。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赵立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赵立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