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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严水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波,严水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40号原告:陈海波,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水孟,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波诉被告严水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波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