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严水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波,严水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40号原告:陈海波,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水孟,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波诉被告严水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波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