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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朝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林朝霞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61号。法定代表人金虹芸,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瑞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朝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朝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岱山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