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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荣良与宁波金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良,宁波金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506号原告:罗荣良,30622196210183912),汉族,职业不详,住上虞市小越镇西罗村马止桥14号。被告:宁波金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启运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邵忠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荣良与被告宁波金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荣良于2010年7月8日以已与被告宁波金湖置业有限公司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罗荣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