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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南通××明××有限公司与杭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明××有限公司,杭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南通××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组。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甲。被告杭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明××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元,由原告原告南通××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锦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