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甲、萧某某等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蔡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甲,萧某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蔡乙,平阳县××服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蔡甲。原告:萧某某。原告:陈甲。原告:陈乙。原告:陈丙。原告:陈丁。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戊。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18楼。负责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蔡乙。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住所地:平阳县××包岙村。负责人: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原告蔡甲、萧某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下简称人寿××司)、被告蔡乙、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10年6月28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钦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甲、萧某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的委托代理人陈戊,被告人寿××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甲、萧某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诉称:2010年2月9日中午,被告蔡乙驾驶浙c×××××号小型专用客车从平阳鳌镇驶往萧江镇桃源办事处方向,12时25分许,行经104国道线鳌江镇垂阳路段时,车头碰撞在路面进行道路养护的工人陈己,造成陈己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0)第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乙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己无责任。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系浙c×××××号小型专用客车车主,该车的第三者责任某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由被告人寿××司承保,其中商业第三者险保额为200000元,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现要求:被告人寿××司在其第三者责任某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611074.5元;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对被告人寿××司赔偿的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被告蔡乙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的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死者家某成员情况登记表,3、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的企业登记证书、被告蔡乙的驾驶证、浙c×××××号小型专用客车行使证、保险单,证明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及当事人的责任。5、工资表、证明、收条、房屋租赁合同、征地协议等,证明受害者生前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6、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支出情况。被告人寿××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情况无异议;2、平阳县××服务中心在我公某投保第三者责任某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其中商业第三者险保额为200000元,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3、原告诉求的赔偿标准过高,由法院依法认定,4、保险公某不承担诉讼费。被告人寿××司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保险条款及保险单抄件,证明浙c×××××号小型专用客车的保险及免赔情况。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情况无异议;2、死者系农业户口,相应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3、原告诉请的部分费用不合理:被抚养人蔡甲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萧某某是死者妻子且未满60周岁,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不合理,误工费没有依据,死亡赔偿金标准过高;4、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平阳县××服务中心已与原告就精神抚慰金达成协议,并已按约履行,原告不应再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平阳县××服务中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给原告17000元,该款应在赔偿额中扣除。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协议书,证明已与原告就精神抚慰金达成协议的事实;2、领借凭证,证明已已支付给原告17000元的事实。被告蔡乙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被告人寿××司无异议,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无异议;被告人寿××司提供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无异议;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1、2,原告无异议,被告人寿××司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蔡乙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依法均予以认定。被告人寿××司与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均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5,不足以认定受害者生前居住于城镇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5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死生前的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9日中午,被告蔡乙驾驶浙c×××××号小型专用客车从平阳鳌镇驶往萧江镇桃源办事处方向,12时25分许,行经104国道线鳌江镇垂阳路段时,车头碰撞在路面进行道路养护的工人陈己,造成陈己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0)第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乙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己无责任。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系浙c×××××号小型专用客车车主,该车的第三者责任某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由被告人寿××司承保,其中商业第三者险保额为200000元,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死者陈己生前从事道路养护等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死者陈己的母亲即本案原告蔡甲,现年84岁,无劳动能力,平时由死者陈己及其余5位子女共同抚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与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就精神抚慰金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另支付给原告17000元。综上,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与本案事实相符,该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作为浙c×××××号小型专用客车的车主应赔偿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被告蔡乙作为有重大过失的雇员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的标准计算为492220元(24611元×20年),丧葬费按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3740元(27480÷12月×6月),被抚养人蔡甲的生活费为13902.5元(16683×5年÷6人),亲属参加事故交通费、误工费酌定为3000元,上述损失合计522862.5元。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参加事故交通、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由被告人寿××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超过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计412862.5元,原告可依据事故车辆与人寿××司所订立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某索赔,被告人寿××司应按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扣除20%的免赔部分即40000元后直接向原告赔付,即赔付原告160000元,不足部分为252862.5元,由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负担,被告蔡乙连带负担,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已支付的17000元在该款中扣除。综上人寿××司应支付原告270000元,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及被告蔡乙连带赔偿原告235862.5元。被告蔡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应支付原告蔡甲、萧某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人民币270000元,该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平阳县××服务中心应支付原告蔡甲、萧某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人民币235862.5元,被告蔡乙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甲、萧某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11元,减半收取4955.5元。由平阳县××服务中心负担,蔡乙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911元,至迟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海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