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执民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沈跃宜与林启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跃宜,林启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执民字第4087号申请执行人:沈跃宜,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慈溪市。被执行人:林启万,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案在执行沈跃宜与林启万民间借贷纠纷(2009)甬慈商初字第1837号一案过程中,查明林启万长期外出,其名下仅有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三北东路539号房地产,本院另案正在依法处置该房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林启万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沈跃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执民字第40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