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巍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巍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原告陈甲为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张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及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甲起诉称:2009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农历过年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农历2009年12月28日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010年4月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尚欠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5000元。之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5000元。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借条。被告周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8万元,也已归还了借款本金14000元,尚欠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5000元。现在被告因资金紧张无法立即还清,希望原告能放宽还款期限。被告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借条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2月15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陈甲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农历2009年过年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农历2009年12月28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0年4月归还了借款本金4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5000元。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欠原告陈甲借款本金6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认定。被告周某某负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经计算,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并未超出法定的公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甲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玉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