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巴新民、巴新起与定州市南城区纸方头村委会、张会军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新民,巴新起,定州市南城区纸方头村委会,张会军,王立芬,张大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巴新民。原告巴新起。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会英。被告定州市南城区纸方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俊领,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立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军。被告王立芬。被告张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新民、巴新起与被告定州市南城区纸方头村委会、张会军、王立芬、张大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巴新民、巴新起书面申请,正与被告定州市南城区纸方头村委会自行调解中,请求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崔彩芬审判员 张 娜审判员 张翠芹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