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明与胥加春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胥加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刘明。委托代理人:胡才忠,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胥加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修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