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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明与胥加春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胥加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刘明。委托代理人:胡才忠,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胥加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修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