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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都民初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乔永根、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乔永根,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都民初字第0491号原告张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婷,江苏苏州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永根,居民。被告张亚(系被告乔永根之妻),居民。原告张勇诉被告乔永根、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的委托代理人周婷、被告乔永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08年10月19日,被告乔永根向我借款人民币700000元,约定于2010年2月13日前还清。现借款到期,我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张亚与乔永根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乔勇根辩称:借条是我打的不错,但条子的内容是我表弟王迎春写好后给我签字的,我实际只借了500000元,王迎春当时也说好只让我还500000元。被告张亚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乔永根与被告张亚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19日,被告乔永根经其表弟王迎春介绍,立据向原告张勇借款人民币700000元,约定于2010年2月13日前归还。被告乔永根借款逾期后未能及时还款,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勇与被告乔永根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乔永根借款后,未能按期及时还款,引起讼争,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乔永根辩称实际借款是500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乔永根向原告的借款应当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永根、张亚归还原告张勇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并承担从2010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3元,减半收取5446.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16.5元,由被告乔永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