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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克庆与魏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庆,魏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吴克庆,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魏玉坤,男,58岁,汉族,鱼台县第一中学教师,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克庆与被告魏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克庆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玉坤的工资人民币每月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克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玉坤的工资人民币每月1000元,期间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海审 判 员  夏苍龙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