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王伟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王伟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6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105号。负责人:虞毅奋,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家选,该行职工,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住三门县六敖镇连心路东157号。被告:王伟光,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690204059,住三门县沙柳镇文教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王伟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王伟光已经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