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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影与金海晓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影,金海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169-1号原告:陈影,州市鹿城区上田路40弄2号。委托代理人:吴玉亮、杨虹,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晓,永嘉县上塘镇嘉宁街9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影与被告金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金海晓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浙江永嘉县,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影与被告金海晓签订的借条及担保协议书中在诉讼管辖方面作了如下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原告陈影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金海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海晓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