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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261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庄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秀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起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00年正月一起外出宁某某工,期间双方即草率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庄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因性情不合,志趣不投,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难以建立。被���家庭观念淡薄,经常参与赌博,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被告甚至采取一些卑鄙手段虐待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原、被告之间因纠纷经亲属朋友解决的次数已不胜枚举。2008年10月起,夫妻纠纷后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庄某乙由原、被告协商抚养。被告庄某甲答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但自确立婚约关系后,双方往来频繁,彼此了解。2000年1月按习俗送彩礼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融洽,感情与日俱增。被告心地善良,为人厚道,辛勤劳作,对原告关心��贴。××××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庄某乙。被告虽在空闲时偶有与工友玩麻将娱乐活动,但是未影响家庭日常生活,家庭和睦,夫妻之间没有纠纷,没有分居。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现提起离婚诉讼,于情于理不符。请求法官对原告的错误思想进行批评教育,能促成夫妻破镜重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按农村习俗互送彩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庄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婚生女人口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清江镇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据,并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甲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生育一女,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夫妻可以恢复和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