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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周某。被告许某。原告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0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未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5月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未作答辩。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独自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遂昌县土安口乡大山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5月自行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建设审 判 员  尹厚明人民陪审员  毛水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淑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