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葛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葛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73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被告葛某某。被告楼某某。原告骆某某为与被告葛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茂兴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骆某、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楼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6月27日,被告葛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1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为此,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9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被告葛某某辩称,欠原告9万元借款未还是事实的,现在资金紧张,请求延期偿还。其与被告楼某某原是夫妻,但于2006年8月31日已登记离婚。被告楼某某未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被告葛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葛某某尚欠原告借款9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葛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被告葛某某提供的其持有的离婚证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已于2006年8月31日登记离婚。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被告葛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1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两被告原是夫妻,于2006年8月31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葛某某经原告催讨未全部归还借款,应支付未归还部分的逾期利息。被告葛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楼某某无夫妻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楼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楼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骆某某借款9万元,并从2010年5月25日(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二、驳回原告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