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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瑾峰、段传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瑾峰,段传木,何衍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盘塘。机构代码:79594267-4.法定代表人田阳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晓池,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丙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周瑾峰,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执业医师,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段传木,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供销社职工,住江西省瑞昌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茂忠、黄治贤,江西省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衍北,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瑾峰、段传木、何衍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周瑾峰、段传木、何衍北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定金责任,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黄监一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对定金已作处理,原告如对该处理不服,只能通过申诉解决,不能另行起诉。原告的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红兵审判员  饶国雄审判员  马珊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