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静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在2009年5月、2010年3月16日各殴打原告一次,双方生活习惯也存在差异,在经济方面被告经常使用信用卡导致债台高筑,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后所有家具归被告,所有家电归原告;3、被告一次性支付婚后共同债务5万元;4、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父亲债款2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其在2009年5月的确曾打过原告,但是那次双方互相动手打架,2010年3月16日其也打过原告,那是因为原告先骂其父母引发。其他时间原告动手打其,其一概未还手。信用卡消费属实,但均用于家庭生活。家庭主要矛盾是因为结婚时间短、沟通少造成的。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5月原告曾怀孕,2009年6月原告在被告陪同下去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短,但婚后初期感情很好。2009年5月双方曾发生过打架,2010年3月16日双方又因原告对公婆言语不敬而发生打架。日常生活中,双方因生活习惯、消费问题而引发多次争吵,2010年3月16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间的主要矛盾是因双方家庭琐事引起的,且在双方产生矛盾后,夫妻间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不能理智的处理问题,使双方的感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创建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