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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任丘市顺发新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丘市顺发新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监字第12号原审原告:任丘市顺发新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汉乡小李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庞合群,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标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冯小琪,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任丘市顺发新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碑民三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