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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褚小华与陈武林、赵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小华,陈武林,赵菊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604号原告:褚小华,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白鹤镇大路下村6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文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武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逸步路9号7-314号。被告:赵菊芽,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武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小华诉被告陈武林、赵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褚小华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小华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褚小华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