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志良与王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良,王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志良,农民。被告王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良与被告王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志良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