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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志良与王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良,王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志良,农民。被告王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良与被告王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志良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