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一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唐炳超与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炳超,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一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唐炳超被执行人: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董事长。唐炳超与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唐炳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