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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银素与王惠霞、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素,王惠霞,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张银素,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2002号第37幢501室。委托代理人沈瑞军(特别授权),1196208078013,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2002号第37幢501室。系原告丈夫。被告王惠霞,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明珠路42号1幢703室。被告王海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明珠路42号1幢7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素诉被告王惠霞、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素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银素负担。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