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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文武,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振坤,农民。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刘某案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