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民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方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诉人袁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椒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某,被上诉人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通衢路××-××号营业房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三年,从2007年3月22日至2010年3月21日止,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被告自负;付款方式为每年一付,每年租金23000元,三年不变,被告租赁期满,如继续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某某告。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已支付清合同期内的租金。2010年3月30日,原告通知被告,租赁期满,不再出租房屋,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三年,现合同期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租赁房屋。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代被告支付水电费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结清水电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已达成续租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由于本案租赁合同已届满,被告要求补偿装修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并返还原告方某某台州市××通衢路××-××号营业房,并赔偿原告从2010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腾退之日止按每日63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损失。二、驳回原告方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某负担50元,被告袁某某负担20元。宣判后,被告袁某某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达成续租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不当。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租赁期届满后,双方曾口头协商一致,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续租,年租金在原23000元提高至26000元,租期三年不变,故上诉人现继续租赁使用房屋至今。本案虽然双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签订租赁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一个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届满,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前期房屋装修的30000元不予支持,不合乎情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0)台椒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改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上诉人方某某辩称,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要收回房屋。上诉人认为双方已达成口头续租协议,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腾退房屋返还给被上诉人并无不当。至于装修费,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期满后该笔费用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据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补偿装修费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文 杰审 判 员 牟伟玲审判员徐慧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 灵 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