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龙龙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龙,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周龙龙,又名周大龙,男,1987年元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该村。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295号。本院在执行周龙龙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已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