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严曹飞与严稳曹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63号申请人严曹飞申请执行严稳曹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385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0年7月2日将所有案款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4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