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职业务农,住仪陇县炬光乡土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304156403。被告:童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7日,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06076899。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