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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仪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职业务农,住仪陇县炬光乡土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304156403。被告:童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7日,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06076899。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