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某。被告章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风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1981年生育儿子章某乙。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争吵,而且被告脾气暴躁,又经常赌博,有时喝醉酒后满地撒尿,说他几句,就破口大骂,还用木棍和砖块殴打原告和砸家俱,有一次,原告叫被告把鸭子关好,被告不分青红皂白用木棍将原告两颗门牙打落。因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2008年下半年,夫妻分床睡觉,之后被告仍不罢休,并于2010年4月12日,将原告睡的房门砸破,床掀翻,被子扔掉,又对原告拳打脚踢,无奈,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金华市××乡下天师村天师路××号房屋一幢(价值2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待证的事实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待证原、被告系夫妻的事实。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争吵属正常,以前曾打过原告,现在不打了,平时很少喝酒,酒后也从未打过原告,也不存在家庭暴力,原告称我将其两颗门牙打落不事实,而且我也从不赌博,只是偶尔玩玩扑克牌,从不玩钱,是谁输钱谁请大家喝酒。2008年下半年夫妻分床睡觉不事实,而是一人一床被子。2010年4月12日,我将原告的床掀掉她来阻拦时我推过她,为此,原告外出打工,一个月后我去接她,原告不肯回家,我知道原告起诉后,又请村干部做工作,她也不肯回家,后来,村干部和我大舅子以及其它人又去接她三次,原告仍不肯回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上列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和本院审核后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之真实性及其待证的事实无异议,可予认定。本院基于上列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1年10月20日生育儿子章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和为被告喝醉酒以及赌博,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4月12日,夫妻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为此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曾委托村干部和亲属多次去接原告,原告均不肯回家,至今在外独自生活。婚后夫妻共同建造了房屋一幢(地址:金华市××乡下天师村天师路××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儿子,并共同生活三十年之久,可见,双方己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夫妻有时发生争吵也属正常,只要原、被告能够正确处理夫妻间存在的问题,并做到互相关心、体谅,遇事多加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实,对其提出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云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岳风英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