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军与姜昶、姜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军,姜昶,姜良,曹江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525号原告:项军,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下街36号4单元01室。委托代理人:吴乐彪,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昶,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坝副43幢1单元602室。被告:姜良,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109幢1单元202室。被告:曹江珍,浮石路109幢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军与被告姜昶、姜良、曹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