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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又名王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