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褚某。委托代理人:沈蓉。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