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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徐文武,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坤,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系刘某之父)。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刘某案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