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苏03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20-07-31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铭丰电子产品经营部与徐州亲檬里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铭丰电子产品经营部;徐州亲檬里儿童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02民初1111号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铭丰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徐州市代数码广场4A12。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男,1985年11月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州亲檬里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苏宁广场原和信广场三期B座。法定代表人:郑义,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铭丰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铭丰电子经营部)与被告徐州亲檬里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徐州亲檬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及佟亚、被告法定代表人郑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铭丰电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5700元及违约金(以35700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日,被告公司员工与原告方联系监控系统安装事宜,后双方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合同,原告开始为被告就苏宁广场和信店的亲子乐园项目安装监控系统,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就合同外又增加相关设备,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对总价认可,但是被告迟迟不予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徐州亲檬里公司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019年9月15日,原告与林志伟签订《浙江亲檬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控系统购货合同》,案外人浙江亲檬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亲檬里公司)并未在该份合同上盖章,即使浙江亲檬里公司认可该份合同,合同的履行主体也为原告和浙江亲檬里公司,并非本案的被告。因此,徐州亲檬里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法庭举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商户装修管控信息一览表、浙江亲檬里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徐州亲檬里公司股权信息及营业执照、购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客观真实、互相印证,可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5日,原告铭丰电子经营部(乙方)与案外人浙江亲檬里公司(甲方)签订《浙江亲檬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控系统购货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名称为浙江亲檬里公司监控系统购货合同;项目地点为徐州和信广场;项目内容为按附件提供相关设备并负责设备安装及软件调试;合同金额32965元;支付方式分两次支付,即第一次,预付款,合同签订两天内付款壹万元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二次,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无质量异常,即付款17965元。余下5000元待一个月内付清。六、施工完毕后甲方应积极组织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如甲方在15天内不验收货未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七、甲方必须按合同提供相关施工条件,并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合同乙方处加盖公章,林志伟在合同甲方代理人处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附件系统报价清单中写明了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等,并备注:监控专用网线、KBG管、音箱线等均按实际用量计算。摄像机、硬盘录像机、硬盘也按甲方实际使用数量计算。2019年9月14日,林志伟通过微信支付原告2000元。2019年9月16日,林志伟通过微信支付原告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铭丰电子经营部按约在徐州亲檬里公司经营场所内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于2019年10月10日左右完工。2019年10月18日,被告徐州亲檬里公司进驻徐州和信广场对外经营。施工过程中,因网线等存在增项,原告将总价款为35714元新报价明细发送给林志伟,林志伟要求原告给予优惠,但双方沟通未果。后原告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林志伟催款,林志伟回复:然后钱的话,反正这两天就给我批过来。我这边催一下。周一吧,应该是周一,等等。庭审中,郑义陈述,林志伟为浙江亲檬里公司的区域经理。另查明,徐州亲檬里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0日,住所在徐州市鼓楼区西侧,环城路南侧(B1-301),唯一股东为浙江亲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义。浙江亲檬里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郑义。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浙江亲檬里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因铭丰电子经营部已经履行了设备安装与调试的主要合同义务,浙江亲檬里公司已经接受并支付部分款项,且涉案合同上签名的林志伟系该公司区域经理,林志伟签订合同及在合同履行中沟通、付款等行为是代表浙江亲檬里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原告与浙江亲檬里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浙江亲檬里公司系徐州亲檬里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设立徐州亲檬里公司的发起人,浙江亲檬里公司以其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徐州亲檬里公司成立后,实际享有该合同权利,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徐州亲檬里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经确认,合同总价款为35714元,浙江亲檬里公司已支付1万元,尚欠25714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徐州亲檬里公司支付货款257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过高,被告否认和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视为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为零。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因原告不能明确具体安装调试完毕日期,而被告陈述在2019年10月10日左右安装调试完毕,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考虑到徐州亲檬里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对外营业,本院确认2019年10月10日为安装调试完毕日期。同时合同又约定“施工完毕后,如甲方在15天内不验收货未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现原告无相关验收情况的证据,被告徐州亲檬里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安装调试完毕后15天提出质量异议,则2019年10月25日应视为验收合格日期,按照合同约定,部分货款应于2019年10月28日前支付。浙江亲檬里公司未付,按照合同约定每违约一天,应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所以原告主张以35700元为计算基数,符合合同约定。故违约金应以35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亲檬里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铭丰电子产品经营部货款25700元及违约金(以35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徐州亲檬里儿童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居红 来自: